重慶違法建筑鑄夢空間淺談違章建筑權屬問題:
有一種觀點
認為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權,即使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,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未經過政府部門的許可,但其所有權的取得并不因為是違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認,只是這種權利因為欠缺某些要素,所以應該是有瑕疵的所有權或者說不完全的所有權。然這種觀點對于所謂所有權的概念與意義有嚴重的曲解。所有權是一種全面的概括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與處分的權利,是一種統一的支配力,并不是占有、使用、收益與處分的各項權能的簡單的量的相加。黑格爾也說過:僅僅是部分的或暫時的歸我使用,以及部分的或暫時的歸我占有,是與物本身的所有權有區別的。……所有權本質上是自由的,完整的所有權。從嚴格意義上講,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權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權一說,認為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權也是不科學的。
另外一種觀點
認為,雖然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權,但應該享有使用權。因為一般違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,而且一般別人不得侵犯其對違章建筑的占有與使用。然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是不正確的。梁慧星教授認為關于使用權能,也就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,須將其與實際生活中的“使用”一語區別開來[3].所謂使用,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對物加以利用。實際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權人,此為通常情形。但也有例外情況,那就是無權使用。而上面所認為違章建筑人享有對違章建筑的使用權的觀點,便是混淆了使用權能與現實生活中的“使用”一語,也是不正確的。